今年年初,媒体以《房产在法院查封期间被私卖江苏徐州现最黑执行案》为题,对16套处于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被开发商私自变买事件进行了曝光。
其实,这其中的黑幕远不止这些。在同一起执行案中,除了被开发商私自变买的16套外,还有另外34套作为被执行标的的查封房产也被开发商变买了。
与此前16套不同的是,后面这34套居然是徐州市中级法院在未告知、更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解封、协助开发商恶意变卖转移财产的。
上述两次被擅自变卖的50套查封房产,按执行中委托作出的评估价格计算,共计达多万元!
正可谓,徐州中院的执行,没有最黑,只有更黑!
图:徐州中院马荣院长,施学云多次致信向他反映无果
回顾:房产在法院查封期间被私自变卖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江苏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因拖欠承建方施学云先生的工程款多年拒不支付,被施学云于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
历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博顿公司应支付施学云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款等近万元。
年11月27日,福州中院依生效判决查封了博顿公司位于江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徐海路南君廷湖畔19#楼等套商品房,同时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现为: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该执行案移交属地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徐州中院对此执行案进行立案后,直到年10月才完成查封财产(系被执行人博顿公司开发的套商品房)的评估工作。年9月24日,徐州中院将该查封房产全部打包在司法拍卖网上进行拍卖,结果流拍;此后,徐州中院未再对此进行拍卖,至今一套也未拍卖成功。
可是,一边是法院消极执行,而另一边则是正处于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居然被开发商私自变卖了。
经查询,被开发商博顿公司私自变卖的,是法院查封的君廷湖畔19#楼2单元、、、、、、及1单元、、、、、、、、共16套房产,总建筑面积达.31平米、评估价值.9万元,变卖的时间为年12月19日至年10月30日的法院查封期间,该16套房产在开发商擅自出售后,还顺利地办理了预售备案、产权登记手续。
该非法转移法院查封房产事件被申请执行人施学云发现后,于年12月1日向徐州中院执行法官反映,并要求查清事实、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但徐州中院却从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至今无任何人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套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房产被变买,申请执行人施学云认为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存在渎职问题。因此,施学云一方面向纪委监察委对该局进行控告,另一方面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福州中院裁定查封,并由徐州中院续封,被告已收到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查封材料,被告应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不得为涉房产办理转移登记。
为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8日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将坐落于君廷湖畔小区19号楼16套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行为违法!
图:徐州中院执行局长刘慎辉
更黑:已查封房产被法院违法解封变买
没有最黑,只有更黑!接着申请执行人施学云发现,还有另外34套正处于执行阶段的房产,居然被徐州中院违法解封后让开发商给买掉了!
年2月14日,徐州中院在未告知施学云、更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对34套(其中君廷湖畔25套房产、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9套商铺)查封房产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从而造成该查封房产在年2月至8月期间,再次遭被执行人徐州博顿置业公司变卖。
了解到徐州中院违法对查封房产进行解封后,施学云在向徐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投诉反映。
年12月27日,江苏高院向施学云回复称:“你所反映的徐州中院解封被执行人25套房产,使得被执行人又将查封的房产变卖的问题,经查,年11月14日,博顿公司向徐州中院提交解除查封措施申请,请求法院同意其置换部分查封财产。
年2月4日,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徐州中院出具“关于替换博顿公司部分查封资产的函”,建议徐州中院准许博顿公司用其他合法资产替换同等价值被查封资产,帮助企业盘活资产,走出经营困境。
年2月7日,博顿公司向徐州中院提交执行财产担保,请求用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廷湖畔小区1号半地下室1-[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作为执行担保;第三人徐州市泉山区恒顺商贸中心向徐州中院提交执行担保书,以其位于泉山区明理街东侧土地使用权[徐土国用()第号]为博顿公司提供执行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博频公司位于徐州市君廷湖畔25套房产、淮海五金机电大大市场9套商铺的查封。
徐州中院认为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大于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财产的价值,故于年2月13日作出()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担保财产;并于年2月14日,作出()徐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解除博顿公司所有的君廷湖畔9号楼25套房产、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3#楼9套商铺的查封。故徐州中院解除被执行人25套房产,是在综合考量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意见、被执行人、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价值大于解除查封财产价值且已经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等因素基础上作出的,若你对此行为不服,可依法向徐州中院提起异议。
因本案执行依据尚未被撒销,亦未启动撤销程序,本院已发函徐州中院,要求其在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启动撤销程序之前,按照执行依据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请你收到此通知后,主动与徐州中院取得联系,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江苏高院让施学云向徐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但在江苏高院回复前的年11月17日,施学云就已向徐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可遗憾的是,徐州中院立案庭从收件至今已10个月过去了,却迟迟没得到受理。
疑问:查封房产被违法解封的玄机
据江苏高院的回复,徐州中院是根据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函件,来对查封的34套房产进行解封的。那么,公安机关又有什么权力来干预法院的独立司法权、法院又凭什么要按公安机关的意图违法办案呢?
其实,早在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为赖掉已经法院判决、并处于执行当中的多万元工程款,就动用徐州开发区公安分局跨省到福建对施学云进行秘密抓捕。当时,警方将施学云带回徐州后,以“监视居住”为由将其秘密关押到“黑监狱”,直至56天后的6月8日才收押进徐州市贾汪看守所。施学云称,在此期间,他受尽了非人的折腾,医院进行抢救。
警方是以涉嫌诈骗罪对施学云实施抓捕的,在施学云被关押一年多后,检察机关顶头着多方干预的压力,最终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接着对施学云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为此,施学云才重获自由。对此,媒体曾以《徐州开发商为赖万工程款动用公安跨省抓人》为题进行了公开报道。
令人意外的是,徐州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对施学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期间,居然还违法给徐州中院发函,要求法院解封博顿置业被查封的34套房产,警方与民企博顿置业之间究竟有什么见不得光的默契?
警方的一个函,就让法院将处于强制执行当中、并已经历过一次拍卖的34套查封房产进行解封,徐州中院简直视法律为儿戏。就算如江苏高院回复的那样,徐州中院认定提供担保的替换财产价值大于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财产的价值,但当施学云的代理律师要求徐州中院拿出证明替换财产价值的证据时,该院却称替换财产根本就没有经过评估。
用未经评估的财产来替换已经历过一次拍卖的34套查封房产,徐州中院依据的是哪门子的法律?
实际上,被替换来的担保财产,是很难拍卖变现的财产;如果法院要对该替换财产进行拍卖,就必须要先委托评估,那么,由此产生的巨额评估费用,究竟该由谁支付?再说了,有了徐州中院的这一次“替换”,谁又能保证该替换财产在评估后,再次被徐州中院“替换”呢?倘若是这样,那么徐州中院就可以让“替换”不断上演、不断循环,这个执行案永远都得不到有效执行。
上述情况表明,徐州中院违法执行是显而易见的,但该院执行局一负责人在接见施学云的代理人时,却称“根本不怕曝光,最多向上级多写一次汇报材料而已!”
徐州中院执行局法官摆出的,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模样,法律规定对他们根本产生不了作用。真不知道这背后究竟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
施学云认为,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博顿公司实控人王培在徐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酒店经营十多年,有较广泛的人脉资源,他们有理由怀疑其利用各种关系,将徐州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轮为其个人工具,以达到赖掉该工程款的目的。其背后,极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为此,希望纪委监察委能介入该执行案的调查,切莫让徐州成为反腐和法治的真空地带!
同时,基于本案四年执行不下,执行程序严重拖延、查封房产被擅自变卖、查封房产被违法解封变卖,徐州中院人为制造执行难的问题,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高院的重视,建议将该执行案指定并移交其他法院进行依法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