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徐州买房卖房不审查婚姻状况了

从今年9月1日起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将推出便民新举措: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无需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注释: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材料。

不动产登记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及时登记,避免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请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妥善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一套房屋原先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

该判决生效后如果女方没有及时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就会造成登记簿的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就是男方)擅自出售该房屋给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第三方善意取得了该房屋,就会致使事实权利人(也就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什么情况?

去办不动产证,竟然只要一个人就可以?!

没错,此项新规已!经!公!示!

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不再要求其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你说,Yeah!

可,可,可……我的权益谁来保障?

莫慌!据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介绍说:该项规定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必须

严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

没错,有法在,就有公平在!

关于该项新规,看看我们记者带来的深度报道

夫妻一方偷偷在自己名下登记不动产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自年开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夫妻双方可以不同时到场,即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

市民王先生经常出差去外地工作,所以三年前他们家买房子时全部是妻子一个人去办理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也只写了妻子一人。“当时我想那是我们婚后的财产,写不写名字我都是房产所有人之一,所以根本也没在意。”王先生说,面对新规,是不是他这样的隐性共有人都要赶紧去加个名字。

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答复说: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我们在登记时只登记夫妻一方,但并不影响另一方隐形共有人的真正的存在。换句话说,无需添名,也是共有财产。

如果王先生真的遇到了妻子瞒着他,私自把房子卖了,资金也悄悄转移的情况,王先生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利益。但如果王先生及时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麻烦就会少很多,权属明确,自己的利益也更有保障。

那么在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新规出台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表示,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如同夫妻其中一方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在卡里存钱,无论是存钱或取钱,银行也没有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且银行卡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但这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属性。”孙主任说。

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他们对不动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开通了查询功能,即是说,夫妻双方可直接查询对方名下所登记的不动产情况,夫妻间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

婚后买的房也是在谁名下谁当家?

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证上有没有自己的名字无所谓。有这样想法的人,要留点心。记者了解到,自新规实施后,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房屋,不需配偶到场签字确认。

为了生动形象的说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转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说:

如果夫妻二人婚后购买的一处房产,当初登记时只登记了女方的名字。

如果按照过去的审查方式,卖房子时,必须由夫妻双方二人共同到场、且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才能到场。

但今后,女方只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现场,向登记机关表示这是自己单独所有的住房,那么不需要男方到场,她就能顺利的处置这套房屋。

如果女方向登记机关表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持身份证、结婚证办理相关手续。

夫妻一方悄悄卖了房,另一方利益咋办?

市民张女士说,自己就是特别怕麻烦的人,当初买房子时全部是丈夫一人去办理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也只写了他一个人。“当时我想那是我们婚后的财产,写不写名字我都是房产所有人之一,所以根本也没在意。”张女士说,面对新规,是不是她这样的隐性共有人都要赶紧去加个名字。

“不论是夫妻还是其他任何关系,只要是不动产共有人,但是是隐性共有人的,我们建议都要尽快来加个名字,用实名登记来保护自身权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意思即是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该不动产。

而如果张女士真的遇到了丈夫瞒着她,私自把房子卖了,资金也悄悄转移的情况,张女士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利益。但如果曹女士及时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麻烦就会少很多,权属明确,自己的利益也更有保障。

孙主任特别提醒大家说:

不动产登记局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他们无法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记得及时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发现,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三分钟看懂不动产登记?

据悉,这一新规将自今年9月1日起,

正式在我市主城区开始施行。

你怎么看?

整理来源:徐州发布

整理编辑:徐州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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