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
徐州市民政局举行
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新闻发布会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增长有关规定、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全省最低要求以及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7月1日起对我市困难群众三项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徐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到每人每月元,月增40元。这是继徐州市低保标准去年实现全市城乡一体化后,城乡低保标准再次同步提高。
二是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年徐州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元调整到元,月增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元调整到元,月增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孤儿供养工作,可按照市级的标准予以提高,供养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三是调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年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元,月增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可按照市级的标准予以提高,供养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记者了解到,徐州市再次对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提标,将惠及全市困难群众14万多人。下一步,徐州市民政局将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落地,对原低保对象逐户重新核定收入,逐人重新核定补差水平,将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元之间的困难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盲视力残疾人和临时救助中的重大疾病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督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按规定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低保、孤儿和特困等困难群众7月1日享受新的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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