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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徐州市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徐建发〔〕号)的要求,现就实行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存款
1.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分包单位不做工资支付。
2.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对专户设立及管理予以明确,并对项目工资性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涉及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设立及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专户的设立及管理予以约定。
3.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合同价×20%
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20%)÷合同工期(月)
.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工资性资金存款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管理模式。
建筑工人工资正常支付的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为蓝色,建设单位可按照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每月10日前存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
曾发生过建筑工人上访、集访问题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为黄色,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须按照工程进度款的20%存入工资专户;
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全市通报、限制一定时期投标权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为红色;须在项目施工许可证领取前一次性全额存入工资性工程款。
所有工程项目在首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全额存入工资性工程款。
5.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及该工程首笔工资性工程款交款凭证,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信息。
三、专户管理及资金使用
1.建筑工人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并考勤的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建筑工人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工资足额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并考勤的建筑工人银行卡中。无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为建筑工人办理银行卡。
2.总包单位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将经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3)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建筑工人银行卡上。
3.银行按要求划转建筑工人工资后,总包单位应将已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附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在建设单位足额支付项目工资性进度款后,当专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由总包单位自行解决剩余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工资性进度款作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最低保障,总包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所支付的进度款不足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每月项目工资性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况(附件及银行发放回单)等资料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四、专户撤销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附件5)并拍照存档。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五、相关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工资性进度款缴存至开户银行,加强总包单位管控,对违规使用总包单位造成的风险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监督总包单位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2.总包单位应按照项目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建筑工人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劳务合同的签订管理、日常考勤、建筑工人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每月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报开户银行,并及时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建筑工人银行卡。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性进度款超过15天时,总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每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未每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进度拨付情况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环节,要对建设单位按月缴纳工资性工程款情况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监理单位不予验收。
.专户银行应确保资金安全,每月按照总包单位提供的建筑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审查确定该批建筑工人在实名制系统登记并考勤后,方可发放工资。及时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当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性进度款超过15天时,专户银行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落实各方监管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1.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工资性进度款、未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造成大规模建筑工人讨薪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予以限制,依法予以重罚,并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开曝光。
2.总包单位不设立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清单及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按照《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信用降分;因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建筑工人讨薪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3.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且未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监管项目工资性进度款拨付的,按照《徐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进行信用降分,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徐州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开户银行未按要求进行资金管理及提供虚假专户管理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银行开设建筑工人专户的资格并向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由银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附件:1、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
、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5、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公示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7月2日
附件:
年度徐住建发号附件.docx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缴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徐建发〔〕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徐州高新区建设局、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85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市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责任分工,为进一步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缴存、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工资”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做好迎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和国家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筑业是我市支柱产业之一,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公平正义。从近期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不容乐观。一是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有效使用率不高;二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未有效推行;三是普遍未能按月支付工资;四是维权信息告示牌的制作和张贴不规范;五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部推进不力;六是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报表填报不够及时、准确,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推进、总包负责、市区协同、部门联动、分片包干、主动作为、关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全面落实建筑市场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总包负责、市区协同、部门联动、分片包干、主动作为、关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的工作机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1、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处在办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承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的20%以上,按月足额拨付工程款至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同时提供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2、办理直接发包项目登记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承诺: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定劳动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银行代发工资。同时提供银行工资专户存储、银行代发工资证明并进行登记。
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监管处在审核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投标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定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否则不予以招标。招标人应按照每月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款的20%以上到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
、徐州市土木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时,将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牌、实名制考勤门禁系统设置、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台帐作为开工条件。在日常监管中,将工人实名制登记、实名制平台使用、合同签定完成情况、按照工程进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作为服务和监管的内容,变农民工上访为下访,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局市场监管处,形成监管合力。安监处办理施工企业享受工伤保险人员,必须是实名制系统中已登记人员。
5、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将办理实名制考勤登记、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作为合同备案内容;质监站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供经施工单位确认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以及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
6、各单位、各部门在组织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信用评价时,应将农民工工资“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作为检查和评价的内容。
7、城乡监察支队对因出借资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加大督办、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8、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社局、工会、县(市)、区办事处建立基层工资权益保障机制,形成相互、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9、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牌。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缴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和业务科室,专门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缴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监管网络,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按月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填报“治欠保支”工作报表相关数据,通过有效手段,治理建筑市场不规范、恶意违法违规的发包、转包、分包行为,严格禁止包工头用工、包工头代发工资现象。要着力培育保障农民工工资示范单位,每个县区均要培育不少于10家保障农民工工资示范单位,并组织观摩,以先进带后进,以典型传经验。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让农民工拿到应得的工资,建立市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问题信访统一接访;监察支队、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应急处置;局市场处,安监处、工程处、行政许可处、建筑业处、招投标处等单位全力配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管理机制。对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民工诉求合法合规,工资拖欠证据确凿,能当时解决的及时解决,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引导民工到有权部门解决。对民工不能提供欠薪证据、诉求不合法、不合规,超越我局职权范围的,主动向民工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具不服从管理,进行恶意讨薪,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会同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对发生民工工资重大集访、群访的情况,及时向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时向属地政府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联席单位、人社局、公安、司法等部门通报,共同协调处理,确保不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恶性群体性事件,扎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特此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年12月2日
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久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五条各县(市)、区主管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早部署,切实履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立即开展“治欠保支”工作的动员和部署,落实清欠工作“属地负责制”。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
第六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使用实名制管理设备要与省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时传输人员考勤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经核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无误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7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久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万元。
第十七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等相关要件到监管机构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应当受理后及时予以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程序将保证金本金和同期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工程施工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其他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数。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规定,对拖延竣工结算进度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审批、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
第二十三条实施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对于确实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企业市场准入。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08-05作者:市劳动监察支队
一、起草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经过多年治理,我市治理欠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仍有发生,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操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我市到年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需要出台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85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工作实际,制定《徐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目的意义、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及责任划分。
(二)农民工实名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以及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均应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原件。进场农民工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实行统一标识。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台账。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搭建省监管平台,并实时推送以待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备查。为确保农民工实名制落实到位,主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情况的审核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施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实行分账管理,并明确了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的最低比例。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本《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每期先支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待农民工上月工资发放到位后再支付余下计量款。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由施工企业向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
(五)其他相关制度。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时间等条款。二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四是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五是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主要分为六节。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三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缴存督促监管责任;四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职责及追责问责规定;五是明确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六是明确各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台帐,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主要包括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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