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委发﹝﹞47号)精神,为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一)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
(二)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补助)。
2.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3.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或博览会,并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30%给予奖励(补助)。
(二)游客招徕
1.单团奖励(补助)
(1)境内旅游团队奖励(补助)
市外同一组团旅行社从同一客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次性组织境内旅游团队,由同一地接社接待的,以团队人数、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为奖励依据。团队人数30-人(含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3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元,增加奖励每人10元。以此为标准,-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5倍;-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倍;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2)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奖励(补助)
市外同一组团社一次性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人数16-人(含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5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元,增加奖励每人10元;以此为标准,-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6倍;-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4倍;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3)组织旅游专列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奖励(补助);组织包机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补助)。
(4)市内旅行社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以自驾游、骑游等同一方式一次性来徐的境内旅游团队人数30-人(含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元,增加奖励每人10元;以此为标准,-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5倍;-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倍;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5)周一至周四(非法定节假日期间)组织团队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奖励(补助)。
2.年终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徐游客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五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来徐游客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接待人数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品质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万元;新被评为“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3A级旅游厕所”、“2A级旅游厕所”的景区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厕所除外)。
2.新被列入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新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房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3.通过省级以上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旅游品牌,按照同类同档、标准一致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4.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类创新或改革发展示范区(实验区)并通过国家和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20万元。
5.本市4A级以上景区的建设项目应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其咨询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最高限额为60万元)。
6.本市旅行社在市外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满两周年以上且累计向徐州输送游客不低于0人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
7.本市旅行社年营业收入万元(不含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5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1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8.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0.5万元、0.3万元。
9.在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的本市导游员,在执业升级考试中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
三、奖励(补助)条件
(一)“宣传推广”项目,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性资金。各区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游客招徕”项目,游客须在第一地接旅行社属地辖区驻留1晚以上,游览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含2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点)。徐州市主城区地接社申报的团队游览的景区(点)须至少含一个主城区内的收取门票的景区(点)。各县(市)、区旅行社之间输送游客的,不属“游客招徕”奖励(补助)范围。
收费景区(点)应为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注册的徐州境内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示范区等。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进行宣传推广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文字图片、影(音)像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申报,旅行社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团队行程单、游客信息表、车辆信息表等材料报属地旅游部门登记备案。不在规定时间报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报备团队接待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该团队在徐游览相关证明上报旅游部门,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励。
(四)新评定的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及省级特色景观旅游明镇(村),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A级旅游厕所等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PPP模式项目申报,需提供与省级以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中的咨询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
(六)在市(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本市旅行社、外设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设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等。
(七)税收增长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完税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八)在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评奖活动、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旅游行业主办方的文件、获奖证书,单位获奖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获奖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宣传推广”、“品质提升”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的上半年。具体要求以市财政、旅游部门发文为准。
2.对市外组团旅行社的单团奖励(补助),须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6:4的比例分配。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实行现场审核、抽验检查、按月申报、按季兑付奖励(补助)制度。具体兑付办法,由市财政、旅游部门另行制定。
3.游客招徕“年终奖励(补助)”无需申报,市旅游、财政部门根据单团奖励(补助)日常申报数据统计并排名。
(二)旅游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所属辖区。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六、奖励(补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县(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市区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分级承担。在区级对所属单位奖励(补助)资金兑现后,市财政对泉山区、云龙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50%,对铜山区、贾汪区补助20%。泉山区、云龙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非经营性单位所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品质提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七、其它事项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本奖励(补助)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市旅游、财政部门适时到项目单位现场审查确认、抽验检查。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代)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旅游行业不诚信名单,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辖区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年12月31日止。原《徐州市旅游奖励(补助)办法》(徐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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