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协议的要素李权会诉徐州市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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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艳军,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权会,男,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一审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清,区长。

  李权会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琵琶街道办)要求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5日作出()徐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琵琶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7日作出()苏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琵琶街道办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王晓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琵琶街道办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属于民法调整范畴;2.原审法院将编号为1-6-2、1-6-6与不相连的编号为1-6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入宅基地面积系认定事实不清;3.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李权会应当领取.75元的补偿款,并取得价值元房屋一套。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李权会也实际足额领取了相关补偿,故再审申请人不应再向李权会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所涉纠纷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因此,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琵琶街道办作为鼓楼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其依据《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及徐政发()[60]号文件、徐建发()13号文件等规定,与李权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中均明确载明订立协议的目的系因徐州市重点工程丁万河综合整治项目需要,显然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非琵琶街道办以及鼓楼区政府自身的法人利益。因此,琵琶街道办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使公权力而与公民签订的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而是具有明显公共管理色彩的行政协议,一审法院将涉案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并无不当。

  二、关于琵琶街道办是否应当依照其承诺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琵琶街道办在向李权会出具的《丁万河拆迁承诺书》中明确记载”如果在北三环路拆迁安置时,安置政策高于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补偿标准按北三环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因此,琵琶街道办作为涉案土地房屋拆迁、协商的具体实施机关,其与李权会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均应当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时,在不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亦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本案中,在琵琶街道办无证据证明该承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可撤销情形,抑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即真实有效。琵琶街道办应按照承诺书内容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三、关于涉案房屋面积认定及补偿问题。根据琵琶街道办于年2月1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报告中明确,李权会房屋合法面积为.43㎡,其中征收编号1-6的房屋认定合法面积.43㎡,征收编号1-6-2的房屋认定合法面积㎡。因此,琵琶街道办一审已自认涉案房屋合法的情形下,现又主张涉案房屋因未经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法定程序系违法建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在详细计算并说明计算依据的基础上,确定琵琶街道办还应当向李权会支付.16元具有事实根据,应予认可。

  综上,琵琶街道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堃

书记员 甫 明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专注拆迁案件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年1月,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优秀律师。代理拆迁足迹遍布四川、重庆、福建、贵州、广西、广东、江苏、安徽、湖南、江西、北京、河北、天津、浙江、山东、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山西等二十多个省份,为委托人争取公平权益作出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在京平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年度客户回访满意度调查问卷中,客户满意度排名第一。:   吴国强律师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农民状告四川省政府胜诉案例入选年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判例第一次打破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零败诉的先例,在中国征地拆迁案件问题上,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是非常低的,更何况是省级人民政府。现有网上检索资料尚未发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领域败诉的先例,因此,也可以说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省级人民政府败诉。(如有先例,恳请交流学习分享)这一判例大大增强普通百姓征地拆迁维权的信心,增强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也给征地拆迁中的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包括法院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法院要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人民面前公开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坚决纠正省级人民政府出现错案的态度。:

  数据从年1月1日开始统计判决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省成都市晏胜才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判决四川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悦斌诉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判决松北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3、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国土局注销房屋登记公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撤销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裁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4、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蒙江街道办房屋补偿协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撤销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裁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5、安徽省宿州市秦彩玲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6、安徽省宿州市孙存杰复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宿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7、山东省济南市孟庆峰诉济南市人民政府、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8、四川省成都市徐正如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9、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团结镇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10、四川省成都市王光成诉成都市郫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违法施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郫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行为违法,判决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1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田彦平诉海原县关桥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12山东省济南市李国庆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强拆行为违法

  13、山东省济南市赵学宽诉济南市人民政府、历城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14、广东省江门市梁传昊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履行处理村民权益纠纷法定职责,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15、安徽省六安市陈云诉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金安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议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六安市发改委复议决定,撤销金安区发改委答复,判决金安区发改委重新作出答复

  16、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受理谭琼英报案后至刑事立案决定之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发回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17、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秦彩玲诉汴河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受案范围,撤销埇桥区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

  数据从年1月1日开始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眉山市豆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历时五个月调解结案

  2、湖南长沙市朱某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历时四个月自行和解结案

  3、安徽宿州市李某、巍某集体土地林木征收补偿,历时9个月自行和解结案)

  4、江苏徐州市马某国有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历时五个月结案

  5、黑龙江哈尔滨市王某国有土地上住改非拆迁补偿,历时十二个月二审胜诉结案

  6、安徽省宿州市孙某国有土地上门面房征收补偿,历时五个月调解结案)

  7、山东潍坊刘某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历时六个月结案

  8、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李某幼儿园拆迁补偿,历时九个月(两次委托总计两年九个月)调解结案

  9、广东省江门市梁某村民权益纠纷,历时九个月胜诉结案

  10、山东省济南市张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历时六个月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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