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总体评价
-年,16种CLSCI期刊[1]共发表论文篇,其中法律史学科共发表论文篇,占论文总数的4.97%,低于民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大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排名第十。
-年期间,15种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篇,其中法律史学科篇,占论文总数的6.32%,位列第八。与之相比,-年间,16种CLSCI期刊发表论文总数增加了1.26%,但法律史学科发表的论文数却下降了1.35个百分点,排名也跌至末位。
近三年来,法律史学科在CLSCI期刊的年均发文数为71.7篇,远远低于-年间年均90篇的发文数量。尤其是年,法律史学科在CLSCI期刊的发文数仅有63篇,占全年CLSCI期刊发文总数篇的4.05%,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创了历年新低。
表1:-年法律史学在CLSCI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法律史学论文数(篇)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法律史所占比例
84
5.97%
87
6.08%
99
6.90%
73
5.17%
79
5.82%
63
4.05%
近三年来,法律史学科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4篇,占总篇数篇的4.31%,低于-年间的27篇发文数和5.14%的比例。
表2:-年法律史学科和三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法律史学论文数(篇)
三大刊发文总数(篇)
法律史所占比例
-
27
5.14%
-
24
4.31%
其中,年法律史学科在三大全文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占总篇数的2.62%,论文总数和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数的比例均创有CLSCI统计数据以来的新低。
表3:-年法律史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法律史学论文数(篇)
三大刊文总数(篇)
法律史所占比例
10
5.78%
9
5.00%
8
4.60%
10
5.40%
9
4.97%
5
2.62%
-年的法律史学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中国法制史继续保持一枝独秀
-年期间,CLSCI期刊共发表法律史学论文篇,其中,中国法律史篇(年65篇,年68篇,年56篇),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87.91%;外国法律史论文21篇(年6篇,年10篇,年5篇),占9.77%;比较法律史论文5篇(年2篇,年1篇,年2篇),占2.33%。-年间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的24篇法律史学科论文,全部为中国法律史方面的,外国法律史研究竟然连1篇也没有贡献。过去,学界一直将外法史研究的薄弱归结为:研究资料的缺乏和语言的障碍。然而,近年来很多高校引进了一批国外留学归国的青年学者,国内培养的青年学者大多也有海外留学经历,不少新生代法律史学者都曾到法律史学研究水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留学,但无论是“海归”学者还是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本土学人,似乎都未能在外国法律史研究方面贡献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如何有效改变这一状况,恐怕是法律学界首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篇中国法律史论文中,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有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86.77%,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76.28%;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有20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10.58%,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9.30%;融合制度史和思想史的论文有5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2.65%,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2.33%。制度与思想从来就是水乳交融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真正能够在当下依法治国进程中焕发生机和具有启示意义的,既有传统法律制度也包括传统法律思想,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如果法律史学界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学术智慧,那么,高水平研究刊物可能也就不乐意用“寸土寸金”的学术资源来发表法律史学研究成果。
我国法律史学界长期存在着重中法史轻外法史、重制度史轻思想史的倾向。虽然学术界一直呼吁加强外法史研究、重视思想史研究。但是数据显示,这一问题并无明显改善。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作为由中外法律制度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史的研究亟待加强。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史是法律史学科固有的学术领地,对这两块学术领地,法律史学界不应该“抛荒”,而需要精耕细作,使其成为新的学术生长点。当然,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开垦,势必需要付出更艰辛的努力,但是收获也会更加喜人。换言之,在其他学科突飞猛进的情况下,法律史学人除了发挥“板凳坐得十年冷”的韧劲,已经别无选择。
2.研究内容仍然以长时段研究、明清史研究和整体性研究为主
从时间上看,在篇中国法律史论文中,做长时段研究的有59篇,占中法史论文总数的31.22%;明清史研究44篇,占23.28%;清末民国史33篇,占17.46%;隋唐史16篇,占8.47%;秦汉史10篇,先秦史8篇,宋元史8篇,根据地及建国后历史7篇,魏晋南北朝史2篇,西夏史2篇,共占19.58%。
从空间上看,篇中国法律史论文中,只有8篇对四川、哈尔滨等特定区域进行研究,占中法史论文总数的4.23%,其余论文均做全国范围的整体性研究。中国自古就是幅员辽阔的国家,法律制度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恰恰可以生动地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性。学界对于地域法律史研究的价值和重要性也很重视,只是真正做深入扎实的区域法制史研究的学者还非常少。这其中可能既有区域法律史文献搜集上的困难,也有学风的因素。
3.对官修典籍和官方档案做文本解读仍然是主要的研究方法
主要需要从发掘新史料、寻求新视角、使用新方法是法律史学研究创新的几个主要途径,其中新史料的发掘对法律史学的创新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新史料的发掘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由于史料的不可再生性,发掘和解读新史料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法律史学的推陈出新可能更需要从新视角、新方法上下功夫。-年间CLSCI刊物上发表的篇法律史学论文,从研究资料上看,虽然也出现了一些以判词、文学作品、文人笔记、民间契约为基本研究资料的成果,但仍然以官修典籍和官修档案为主;从研究方法上看,则主要以文本解读为主,做考据研究、实证分析和田野调查的研究成果仍然凤毛麟角。近年来,地方志、族谱、碑刻等资料作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史料,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是似乎思想上的重视尚未转化为令人欣喜的学术成果。
法律史学研究尤其讲究“见微知著”,在古今中外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留下的各种印迹应该都折射了当时的文化,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换言之,所有的历史印迹应该都可以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资料。年当时尚是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范依畴和年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陈欣两位青年学者,分别以明清小说中的城隍神话和元代杂剧《窦娥冤》为基本研究资料,对其进行法律史学解读,都取得了很好的研究效果。因此,在新史料发掘不可掌控的情况下,深入挖掘现存的官修典籍之外的史料的法学价值,可能是将法律史学研究推向深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容易出成果的一个路径。
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应然规定与实然运行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二重性。因此,考察中国传统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是中国法律研究的应有之义,也是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途径。未来,法律史学界可能需要在古代司法判例、碑刻铭文、家法族谱等文献上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以丰富法律史学研究的内容、深化法律史学研究的成果。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的张小也教授和李雪梅教授,都做出国卓有成效的探索,我们期待着两位法史学界的优秀女学者贡献更多优秀的学术成果。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年,法律史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作者共有人[2],其中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的高产作者16人。
表4:法律史学科-年高产作者排名[3]
作者
-年
年发文数
年发文数
年发文数
作者年龄
总篇数
他发数
三大期
刊篇数
徐国栋
10
10
1(年)
3
4
3
年(53岁)
何勤华
7
6
1(年)
0
4
3
年(59岁)
张晋藩
5
3
0
2
2
1
年(84岁)
王立民
5
4
1(年)
1
1
3
年(64岁)
方潇
5
5
0
1
1
3
年(47岁)
张中秋
5
4
2(年、年)
1
2
2
年(52岁)
尤陈俊
5
4
0
4
1
0
年(34岁)
李启成
4
4
1(年)
1
3
0
年(40岁)
汪雄涛
4
4
0
1
1
2
年(35岁)
蔡晓荣
3
3
0
0
3
0
年(40岁)
崔兰琴
3
3
0
1
2
0
年(44岁)
李栋
3
3
1(年)
0
1
2
年(32岁)
李平
3
3
0
0
2
1
年(32岁)
邵方
3
2
0
0
2
1
年(47岁)
苏亦工
3
2
0
0
2
1
年(52岁)
徐忠明
3
3
0
0
2
年(54岁)
合计
71
63
7
平均47.44岁
表6:-年高产作者年龄分布统计表[4]
年龄段
年人数
年人数
年人数
60岁以上
1
1
2
50-59岁
1
4
4
40-49岁
0
4
1
30-39岁
3
3
1
合计
5
12
8
表5:法律史学科年高产作者排名
作者
篇数
他发数
三大期刊篇数
作者年龄
王立民
4
3
1
年(64岁)
何勤华
4
3
0
年(59岁)
方潇
3
3
0
年(47岁)
汪雄涛
2
2
0
年(35岁)
陈景良
2
2
0
年(56岁)
范忠信
2
2
0
年(55岁)
徐忠明
2
2
0
年(54岁)
张中秋
2
2
1
年(52岁)
合计
21
19
2
平均52.75岁
表7:-年三大权威期刊发文作者信息统计[5]
年度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职称
年龄
2
0
1
2
年
孙光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55岁)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年(50岁)
龙大轩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年(47岁)
方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副教授
年(45岁)
屈永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年(41岁)
王志强
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41岁)
原美林
湘潭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
年(30岁)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79岁)
刘晓林
甘肃政法学院
副教授
年(31岁)
柳立言
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研究员
年(54岁)
2
0
1
3
年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年(59岁)
赵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48岁)
马一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年(47岁)
蒋铁初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45岁)
陈灵海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年(42岁)
李启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年(40岁)
茆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年(39岁)
段晓彦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讲师
年(33岁)
李栋
中南财经大学
副教授
年(32岁)
2
0
1
4
年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年(64岁)
肖周录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教授
年(59岁)
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年(56岁)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年(52岁)
何邦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年(48岁)
-年间,共有23人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了24篇论文,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中秋教授在年和年各贡献了一篇文章。在这23人中,有1人(茆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年)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其余22人均来自学界。从职称上看,这22位学者中,教授/研究员职称的14人,副教授职称的5人,讲师1人,在站博士后1人,博士生1人。从年龄结构上看,权威期刊论文的23位作者中,60岁以上2人,50-59岁6人,40-49岁10人,30-39岁5人。
-年的法律史学研究队伍呈现以下特点:
1.整体研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三年,法学各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总数为篇,其中法律史学科篇,占论文总数的4.97%。法学各学科在CLSCI期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的高产作者共人,其中法律史学科高产作者16人,占高产作者总数3.78%。各学科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篇,其中法律史学科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71篇,占各学科高产作者发文总数的3.73%。在法学十大类学科中,从各项指标看,法律史学科均远远低平均数。法律史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中中国法制史学还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但是从与法学其他学科的横向比较上看,法律史学科似乎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学术地位和学术贡献。虽然在法律史学的研究中,不乏徐国栋教授、何勤华教授这样的高产学者以及张晋藩教授这样的学术常青树,但是整个学科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准的提高,恐怕很难依靠少数学者的力量能够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史学科研究队伍的整体研究能力。
此外,法律史学科研究也需要更多法律事务部门专家的参与。法律史学科往往难以像部门法学那样给实务部门的专家提供丰富、鲜活的研究课题,因而,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实务部门专家较少参与法律史学研究,在CLSCI期刊的法律史学科榜单中,也极少能够看到实务部门专家的名字。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倡,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求法治智慧,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本思想、“矜老恤幼”原则也确实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因此,从整体上提高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准,除了需要大量学者的深入研究,发掘法律史学的理论价值外,还需要更多实务部门的专家积极加入法律史学研究的行列,深入提炼法律史学的实践价值。
2.中青年学者是重要研究力量,但仍需继续发力
在近三年法律史学科16位高产作者中,60岁以上的学者2人,占高产作者人数的12.5%,共发表论文10篇,占三年论文总数的4.65%;50-59岁的学者5人,占高产作者人数的31.25%,共发表论文28篇,占三年论文总数的13.02%;40-49岁的学者5人,占高产作者人数的31.25%,共发表论文18篇,占三年论文总数的8.37%;30-49岁的学者4人,占高产作者人数的25%,共发表论文15篇,占三年论文总数的6.98%。
年,法律史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作者共93人,其中发表论文两篇以上的高产作者8人,高于年的5人,但也明显低于年的12人。从在CLSCI期刊上的发文数量看,年,5位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12篇,占当年度CLSCI期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总数(73篇)的16.44%;年,12位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30篇,占当年度CLSCI期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总数(79篇)的37.97%;年,8位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21篇,占当年度CLSCI期刊发表法律史学论文总数(63篇)的33.33%,高产作者人数和贡献率均高于年、低于年。年的8位高产作者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1人,50-59岁的5人,40-49岁的1人,30-39岁的1人。6位50岁以上的资深学者共贡献16篇论文,其中他发14篇,权威期刊论文2篇,占当年度法律史学科CLSCI论文总数(63篇)的25.40%,占当年度法律史学科权威期刊论文总数(5篇)的40%。
可见,在法律史学的研究队伍中,50岁以上的年长资深的学者仍然是学术研究的主力,占近三年法律史学科高产作者总数的五成以上。41-50岁的中年学者是研究的重要力量,但是学术贡献率依然有待提高。年,没有41-50岁年龄段的高产作者;年,中年学者表现非常突出,有4位高产作者,占当年度高产作者总数(12人)的33.33%;年则只有1人,占当年度高产作者总数(8人)的12.5%。41-50岁这个年龄段应该是学术积累最深厚、学术功底最扎实、学术能力最突出、学术成果最丰硕、学术贡献率最高的年龄段。但是,从近三年这个年龄段学者的总体表现来看,距离前辈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法律史学界要获得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的尊重,拥有应该具有的学术话语权,中年学者必须肩负起学术中坚的重任。
2.青年学者表现不俗,但需继续耐得住寂寞
-年,不少青年学者都有不俗的学术业绩。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尤陈俊副教授年和年两年贡献了5篇CLSCI论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汪雄涛教授(年以前在云南大学法学院)三年贡献了4篇CLSCI论文,并且均为他发,每年均有高水平研究成果呈现;年出生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栋副教授三年贡献3篇论文,其中还有1篇权威期刊论文。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平年、年两年共发表了2篇CLSCI论文,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段晓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何邦武、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美林各贡献1篇权威期刊论文。近三年,40岁以下的青年学者中高产作者有7人次,其中6人各贡献了1篇权威期刊论文,可见青年学者的学术潜力巨大、学术前景非常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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