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奖励补助办法

徐州市旅游奖励(补助)办法

旅游政策

为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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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补助)对象

(一)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

(二)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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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补助)。

2、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五万元)。

3、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或博览会,并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30%给予奖励(补助)。

4、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主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种赛事,参赛人员人以上且赛事活动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赛事费用的3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40、20、10万元)。

(二)游客招徕

1.单团奖励(补助)

市外组团旅行社从同一客源地一次性组织境内旅游团队人数30-人(含人,下同)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以上的,按每人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一次性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人数16-人(含人,下同)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以上的,按每人元的标准奖励(补助)。组织旅游专列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奖励(补助);组织包机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补助)。

市内旅行社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以自驾游、骑游等同一方式一次性来徐的境内旅游团队人数30-人的(含人,下同)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的,按每人2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以上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2.年终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徐游客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五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来徐游客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接待人数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品质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

2.新被列入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新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房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3.通过省级以上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旅游品牌,按照“同类同档、标准一致”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4.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类创新或改革发展示范区(实验区)并通过国家和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20万元;

5.本市4A级以上景区的建设项目应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咨询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最高限额为60万元)。

6.本市旅行社在市外开设分支机构,经营满两周年以上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在境外开设办事处,经营时间满两周年以上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

7.本市旅行社年营业收入万元(不含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5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1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8.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0.5万元、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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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补助)条件

(一)“宣传推广”项目,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性资金。

各区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应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游客招徕”项目,游客须在第一地接旅行社归属地辖区驻留1晚以上,游览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含2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各县(市)、区旅行社之间输送游客的,不属“旅游招徕”奖励(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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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进行宣传推广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文字图片、影(音)像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申报,旅行社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团队行程单、游客信息表、车辆信息表等材料报属地旅游部门登记备案。不在规定时间报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新评定的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及省级特色景观旅游明镇(村);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

(点)、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等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PPP模式项目申报,需提供与省级以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中的咨询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

(六)在市(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本市旅行社、外设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设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等。

(七)税收增长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完税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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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宣传推广”、“品质提升”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的上半年。具体要求以市财政、旅游部门发文为准。

2.对市外组团旅行社的单团奖励(补助),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7:3的比例分配。

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实行现场审核、按月申报、按季兑付奖励(补助)制度。具体兑付办法由市财政、旅游部门另行制定。

3.游客招徕“年终奖励(补助)”无需申报,市旅游、财政部门根据单团奖励(补助)日常申报数据统计并排名。

(二)旅游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所属辖区。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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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励(补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旅游奖励(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区级财政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后,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泉山区、云龙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奖励(补助),应统筹用于品质提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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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事项

1.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本奖励(补助)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市旅游、财政部门适时到项目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代)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补助)资金,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辖区下年度申报资格。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徐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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